本章程于1963年4月24日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全体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经1973年4月12日全体大会第七次会议修改。正式缩写名称ICCROM由1979年4月全体大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职责
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以下简称ICCROM)应履行下列职责:
1.收集、研究和传播有关保护和修复文化财产的科技资料;
2.在这一领域协调、鼓励和开展研究,尤其是通过委托团体或专家、国际会议、出版物和专业人员的交流来开展上述工作;
3.在有关文化财产保护和修复的普遍或专门问题上提出建议或忠告;
4.在培训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及提高修复工作水准方面提供援助。
第二条 会员 ICCROM的会员应由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递交了正式加入申请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组成;
第三条 联系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成为ICCROM的联系会员:
1.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的公共或私人的科学或文化机构。接纳为联系会员应经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执行委员会推荐,并经ICCROM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同意。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或联系会员的公共或私人的科学或文化机构。接纳为联系会员应由ICCROM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决定。
第四条 机构
ICCROM应由全体大会、理事会、秘书处组成。
第五条 全体大会
全体大会应由ICCROM成员国代表组成,每个成员国应派一位代表。这些代表应从最有资格的技术专家中挑选,并尽可能来自那些有关保护和修复文化财产的专门机构。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及其联系会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全体大会的会议,应授予他们提案权,但没有表决权。全体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规会议,亦可由理事会召开非常规会议。除非全体大会或理事会另有决定,否则全体大会应在罗马召开。全体大会在每一届常规会议开始时选举大会主席。大会应通过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第六条 全体大会的职责
全体大会的职责应是:
1.决定ICCROM的政策;
2.选举理事会理事;
3.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理事长;
4.研究和批准理事会的报告及活动;
5.监督ICCROM的财政情况,检查和批准其预算;
6.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成员国的会费限额确定ICCROM会员的会费;
7.根据本章程第十三条决定制裁的适用。
第七条 理事会 1.理事会应由全体大会选举的理事和特别成员组成。
2.由全体大会选举的理事人数应不少于十二名。会员国增至三十个以后,每增五个会员国可增加一名理事。
3.特别成员应包括:一名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的代表、一名意大利政府代表、布鲁塞尔皇家艺术遗产研究所所长、罗马修复中心主任、一名国际博物馆协会的代表、一名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代表。
4.ICCROM理事长、其他研究机构的代表以及理事会指定的专家可以顾问身份出席理事会的会议。他们除了不授以表决权外,可以正式理事的同样身份参加理事会的工作和讨论。
5.由全体大会选举的理事应从保护和修复文化财产方面最有资格的专家中挑选,并考虑到公正地代表世界主要文化区域。他们必须具有不同国籍。
6.由全体大会选举的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7.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8.理事会可将任何一项或多项确切的任务委托给一个专门委员会,该委员会的组成由理事会决定。
9.理事会应通过其自身的程序规则。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理事会的职责应是:
1.贯彻全体大会的决定和指示;
2.履行大会可能委派的其它类似职责;